1. 问:营改增后,BT项目如何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建筑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但是对于特定项目比如BT项目,税务局会允许采用简易计税办法。BT项目指业主授权BT承包商对项目通过融资建设,建成后再整体移交给业主,业主用建设期间以及工程完成以后所募集的资金,以偿付企业的融资本金及利息的一种新型的项目管理模式。大部分BT项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企业合作的。建筑企业收款周期长,进项税额发生于项目早期。如果进项税发生在营改增之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进项税,因此无法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只能用简易计税办法替代。
2. 问:建筑业挂靠行为引发的发票风险在增值税时代如何防范?
答:挂靠指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比如甲公司和政府签订价值为1亿的工程协议。甲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乙小型建筑公司。工程完成后,甲公司取得乙公司9500万元的发票入账,同时缴纳300万元(1亿*3%)的营业税。营改增以后,甲公司需要缴纳1100(1亿*11%)万元的增值税。而乙公司由于资质较低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管理混乱,又不具备向大型供应商采购的习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致使甲公司发生亏损。乙公司也可能虚开发票,引发税收风险。
3. 问:管理发票的重要性
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相互结合的。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以获得进项来抵扣增值税,又可以获得成本来抵扣所得税。反之,如果无法获取发票,将蒙受双重损失。营业税时代不重视发票的思维是错误理念。发票管理是营改增之后的重中之重。如果只会做业务,没有发票管理,企业最后会被11%的增值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垮。
4. 问: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费是否可以获得抵扣?
答: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都可以获得抵扣。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企业购置设备,结果设备损失。如果是正常损失,不需要转出进项税;如果是非正常损失,那么应该转出进项税。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比如在运输途中发生自然灾害,责任属于第三方运输公司,进项税不需要转出。又比如货物入库后,被盗。由于管理不善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企业可以出示自己已经做好安全规章制度,安装防盗设备并配有安保人员进行管理的证据,与税务局谈判,证明自己不是管理不善导致被盗,取得税务机关认同后,进项税同样不需要转出。
5. 问:建筑原材料、人工如不能获得进项,是否会大幅增加企业的成本?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实践经验,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陆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营改增之后,陆路、水陆、航空、管道全部适用税率为11%的交通运输业税率,但是装卸搬运业务划并到物流辅助行业,物流辅助行业只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之所以陆路运输、水陆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采用较高税率是因为这些业务在购买设备时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税率为17%。但是搬运装卸等物流辅助业务更多依靠人力,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如果按照11%来征收,企业不堪重负。因此采用6%的税率更加合理。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财税[2011]110号规定建筑业适用11%税率。因此专家根据经验判断建筑行业完全实现营改增以后,建筑业中的建筑、安装、其他工程将适用11%的税率,修缮、物业适用6%的税率。比如装修公司以清包模式施工,装修材料全由业主购买,因此装修公司只提供人工劳务,没有进项,无法抵扣。因此采用6%的税率更合适。
6. 问:先票后款模式下,如果客户拖欠工程款,多缴的销项税是否可以退回?
答:这个涉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跟所得税发生时间不同,所得税基本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增值税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案例:企业A提供给客户生产性服务,签订合同价值总共为120万元,期限为一年,约定6月底结款60万,12月底结款60万元。可能有以下情况:
a.客户6月底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6月份。
b.6月底,客户没有按时付款。虽然企业没有收到款项,但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6月份交增值税款项。企业可以变更合同,推迟约定付款时间,避免交税。
c.客户提前付款。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按照收讫销售款项时间缴纳增值税款项。
d.客户赖账跑路。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先票后款的模式下,如果客户拖欠货款,企业还是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增值税,但是所得税可以延后。
7. 问:施工耗用的水电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函[2009]537号的精神,企业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8. 问:增值税申报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申报?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不同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情况下是在机构所在地交税,但是建筑业和地产业,文件规定在不动产项目所在地交税。
案例:南通某建筑企业在苏州设立一个项目部,专门为苏州企业建房,那么在缴纳增值税应该是去机构所在地的南通税务局交还是在项目所在地的苏州税务局交增值税。营业税时代,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改增之后,专家认为企业可以采取在苏州(项目所在地)预缴部分税款,在南通(机构所在地)汇总其余税款。因为房地产建筑业不同于其他行业,项目金额较高,牵扯到地方税务的税收,房子在苏州建成后,苏州政府需要在其周边配套水电煤等设施,亟需财政收入。考虑到地方税收分布,首先项目企业按照简易办法计算项目所在地的增值税,预交给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其次,由总机构汇总全部收入,计算销项税税额,减去汇总后的进项税及预交部分,最后将增值税税款上缴给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9. 问:营改增对未来建筑业的影响
答:建筑业作为上游产业,实行一般计税办法,应交税款的税率从营业税的3%提高到增值税的11%,使得税负增加。中小型建筑业缺乏议价能力,不能将税负转嫁到下游企业,造成营业风险。大型建筑业自营,可以抵御风险。